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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中公教育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备考

更新时间:2014-10-11 14:52:36 浏览次数:17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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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城市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了初步的保障,但是城市贫困家庭成员患大病而无力就医的问题仍然相当普遍和突出。同时,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无力缴费、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问题也十分突出。城市医疗救助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一个热点和难点的问题,由此研究城市医疗制度就显得相当必要。
一、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概念
医疗救助是指政府(主要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对贫困人口中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的人实施专项帮助和支持的行为。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对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给予医疗费用补助的救助制度。
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目标及原则
1、总体目标
从2005年开始,用2年时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县(市、区)进行试点,之后再用2-3年时间在全国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2、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
(2)先行试点,稳步推进: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3)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量力而行: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实施医疗救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三、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内容
(一)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对象
1、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的“三无”人员和其他特殊对象中的患病作者;2、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患病者,因自然灾害而导致病的灾民;3、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本人有医疗保险待遇的人,但因患大病和有关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有困难的人员;4、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的年满60周岁的物业老人和年龄在16岁以下的未成年中的患病者;5、伤残军人、孤寡复原军人及孤老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中的患病者;6、因患大病、重病,经各种互助救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低收入家庭中的特困人员或未享受医疗保险的人员。
综上,主要指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具体条件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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