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学的教育科目分为文化综合,法学专业综合和民法学。其中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总结了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的相关问题,供大家参考。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拘束。民事义务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对民事义务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以民事义务发生的相据为标准、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不违法即受法律保护。
(二)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积极义务又称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例如:给付货物、交付劳动成果。消极义务又称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或容忍他人行为的义务。例如:公司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劳动者的保密义务。
(三)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在合同法中,以义务基础不同,分为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基本义务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产生的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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