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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子加名离婚怎么分

更新时间:2021-04-21 16:13:49 浏览次数:156次
区域: 亳州 > 蒙城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郑州市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电厂路与泾河路交叉口16号楼C座5层

2017年5月份,黄某和程某通过相亲认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于2017年12月份登记结婚。婚前黄某有一套房子,婚后添加了程某的名字。现在两个人感情破裂,黄某提出离婚,程某出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对两人婚后财产及共有房屋进行分割。
黄某认为婚后共同财产可以分割,但该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买的,离婚不应进行分割。两人因此产生争议,起诉到法院。
【法律裁决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案房屋现有价值估价为40万元,原告同意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被告的名字,是为了夫妻长久、家庭和睦,但房屋加名后,不足两个月原告便因为夫妻感情不和,两人开始分居至今,未达到添加被告名字之目的;因被告对该房屋未做出贡献,且房屋系原告的婚前财产,该房屋应归原告所有,原告应按10%的比例给付被告房屋补偿款4万元。
【锦盾婚姻律师解析】
黄某在其房产证上加上程某名字的行为,应视为对程某的赠与。程某作为房屋共有人已经登记确认,所以该涉案房屋属于黄某和程某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赠与行为是基于婚姻的特殊赠与,所以不能简单的的将个人财产约定成夫妻共同财产,其条件是为了维系夫妻感情,巩固信任基础,现在婚姻关系无法存续,黄某加名的赠与目的亦无法实现。所以法院会酌情考虑婚姻存续时间、贡献大小、房屋价值等,进行综合考虑,合理分配。
锦盾婚姻律师(http://www.jindunl***/)提醒:婚姻需要互相信任、互相包容,生活中关于婚后是否“加名”的争议时有发生,在确定加名时,建议综合考虑双方感情状况、信任度、共同生活时长等,并且对各自所占的产权份额进行约定。如果房屋还涉及到一方父母出资的,也可以约定为附条件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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